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52353号“鲁沂鲁南L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74号
申请人:临沂非凡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353号“鲁沂鲁南L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1506号“LN及图”商标、第22588232号“LN及图”商标、第8705258号“L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