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695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79号 - 申请人:河南省仝诚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69516号“三舍五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79号

       

      申请人:河南省仝诚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9516号“三舍五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8100号“三寻五味”商标、第18155206号“三汤五味”商标、第19692063号“三锅五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