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164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83号
申请人:岳阳哈创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6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4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