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95674号“BABY Z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67号
申请人:广州展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5674号“BABY Z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16037号商标、第89323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近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