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164号“beMatr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29号
申请人:NITTA GELATIN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164号“beMat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7125号商标、第73795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沟通同意书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提交限定商品的申请,将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药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商品受理通知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我局未收到商标共存协议书。申请商标“药品”商品已限定为“人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第1类)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第5类)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第5类)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药品”商品已限定为“人用药”商品,“人用药”商品已被我国接受,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