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38012号“三防微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211号
申请人:谭欣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8012号“三防微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防微晶”作为商标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