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404641号“华育国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74号
申请人:河南国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4641号“华育国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商标与第21420201号“华育国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含义、呼叫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