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51074号“六甲 法术奇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63号
申请人:深圳贪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1074号“六甲 法术奇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8119号“六甲”商标、第18117982号“六甲牧场”商标、第30454982号“六甲堂”商标、第30472832号“六甲堂”商标近似。(见第164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三江县盛宝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540393号“六甲部落”商标、第18961745号“法奇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以及设计理念、呼叫等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将其区分出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并未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8年10月6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