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23333号“中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76号
申请人:中农华鑫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3333号“中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7087号“中鑫”商标、第29987048号“中鑫保代”商标、第12003664号“中鑫之宝”商标、第30002849号“中鑫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