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3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72751号“ONE3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86号

       

      申请人:奥齿泰种植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751号“ONE3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18995号“ONE及图”商标、第26506576号“ONE”商标、第11603244号“一个 ONE”商标、第26514020号“ONE CUT”商标、第26519019号“ONE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构成要素、主要显著特征、整体特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