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770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54号 - 申请人:镇江日辉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3770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54号

       

      申请人:镇江日辉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7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25927号“FLEUR DE JOUR及图”商标、第8305957号“库贝KuBe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