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902号“DEODECO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4号
申请人:FIRMENICH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902号“DEODE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1092号“Droneco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词典含义、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ODECODE”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Dronecod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制品和香料的推广服务、替他人进行市场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