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282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88号 - 申请人:江苏龙冠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282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88号

       

      申请人:江苏龙冠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8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149号图形商标、第12472588号“蛟龙及图”商标、第4803152号“恒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有效期已过,尚未申请续展,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形象的部分照片、销售发票及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