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874839号“SONDER liv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29号
申请人:桑德利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4839号“SONDER l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6614号“炫贝儿Sonb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78926号“Sou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31971号“索能尔SO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95480号“空间港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04813号“JY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73301号“生活100% LIVING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99013号“pg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外观、含义与呼叫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待审状态,引证商标七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相关释义、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于2019年7月5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七已经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26956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SONDER living”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Sonber”、引证商标三所含“SONER”、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所含“LIVING”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