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6331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90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63316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帝璞喷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33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88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帝璞喷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12月04日至2018年12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帝璞喷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1.电脑软件(录制好的);2.文字处理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文字处理机”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官网介绍;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产品图片;4、参展资料;5、产品销售合同、出口报单及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文字处理机”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1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文字处理机”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喷印机、印刷机、写真机”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文字处理机”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文字处理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文字处理机”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