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拉之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77686号“考拉之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42号

       

      申请人:杭州优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7686号“考拉之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3500号“考拉KOALA及图”商标、第1176664号“考拉KOALA”商标、第1238713号“考拉KAOLA及图”商标、第5489218号“考拉CAOL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网易考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延伸到申请商标上,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有关案件的申请书、百度查询引证商标三、四及其所有人的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网站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二者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考拉”,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知名度不能当然延伸到申请商标上,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