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田本家 铜锣烧专门店SWADA DORAYA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44785号“泽田本家 铜锣烧专门店SWADA

    DORAYA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37号

       

      申请人:广州泽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785号“泽田本家 铜锣烧专门店SWADA DORAY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4970975号“小本家”商标、第20523226号“泽田工作室及图”商标、第4671198号“大本家”商标、第19661306号“本家”商标、第20522894号“泽田厨房及图”商标、第6111510号“本家及图”商标、第31421323号“本家小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整体外形、显著性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的“泽田本家”等商标已在相同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一定的荣誉。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上的评价及店铺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泽田”,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网络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