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睿Z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33872号“梓睿Z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28号

       

      申请人:杨玉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3872号“梓睿Z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初审商标的延伸申请,其与第23238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注册有其他商标,应与引证商标结合使用从而更不易与申请商标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