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89184号“RONN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26号
申请人:安徽艾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184号“RONN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8145468号“RENHUA”商标、第6359137号“Ronghua”商标、第11241021号“RENHUA”商标、第33221938号图形商标、第32319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展示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RONNUA”,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字母构成、排序相近,首尾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机箱、测量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