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893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92号
申请人:浙江省二轻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9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1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构图手法、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与企业字号保持一致,具备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关于“红荷湿地”的介绍;引证商标商品的网络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