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12570号“老虎堂黑糖专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10号
申请人:上海美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2570号“老虎堂黑糖专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42344号“老虎地图 TIGER MAP”商标、第28168997号“老虎智能”商标、第28182994号“老虎签证 TIGER VISA”商标、第19159535号“老虎金控”商标、第10421776号“佬虎”商标、国际注册第1454486号“老虎证券 TIGER BROK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宣传资料、销售出货单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六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老虎”,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或并非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引证商标二、三、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