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28631号“乡愁 味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08号
申请人:黔东南乡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8631号“乡愁 味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27048号“乡愁”商标、第14684768号“二十一世纪的乡愁 乡愁”商标、第20722176号“乡愁伴手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乡愁”,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