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10931号“MU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77号

       

      申请人:广州砾海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0931号“MU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且使用在第7类“平版印刷机”等商品上可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积累了商标品牌信誉及产品信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详细信息;申请人的官网;申请人的品牌产品宣传册;订货单及销售发票;网页检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平版印刷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型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为商品常用型号表现形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平版印刷机”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