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印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15538号“漢唐印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04号

       

      申请人:中国印刷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5538号“漢唐印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47355号“汉唐印象”商标、第9266702号“汉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发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汉唐”二字,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