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57354号“秦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7号
申请人:北京皓宸怡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7354号“秦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秦琪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并没有侵犯其的恶意。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秦琪为烈士姓名,将其姓名用作商标使用在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