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大布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27788号“钱大布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6号

       

      申请人:苏州钱大布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同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7788号“钱大布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17408号“艺蝶及图”商标、第6595486号“喜尔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得以提升,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