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183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5号
申请人:好茶养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8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8267363号“矮蜂族ih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香港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荣誉资料、合作协议、宣传资料、网站资料、香港商标注册证及设计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证据详见第35808434号案件)。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为域外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