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909号“P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57号
申请人:PSI SERVICE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909号“P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4822号、国际注册第12906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有多件类似商标在美国注册,并共存多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官方网站介绍;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报告考试结果的在线、不可下载的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