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品农HUA PIN N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493863号“华品农HUA PIN N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92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3863号“华品农HUA PIN N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124951号“宝华 坚尼及图”商标、第21906963号图形商标、第26521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元素、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版权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相关合同及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