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牙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318838号“生态牙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89号

       

      申请人:汕头市金戈铁马品牌推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8838号“生态牙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文字等具有明确含义,不易产生误导,有独立自创性;申请人在先申请了“刷牙大师”商标,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补充,具有优先权,且其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先商标的信息资料、授权使用情况、专利资料、物料采购资料、质检报告、销售发票及广告服务费发票、参照资料、产品包装图、出货图、终端陈列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生态牙刷”,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牙线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的“刷牙大师”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于本案申请商标并无必然联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且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因此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