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337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86号 - 申请人:广州永航传动带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3337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86号

       

      申请人:广州永航传动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3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452469号图形商标、第22831560号“北能汽车及图”商标、第13878510号“中诚轴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外观形态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为消费者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资料、活动图片、宣传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网络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