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72314号“莉美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81号
申请人: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2314号“莉美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859364号“美莉佳”商标、第4904571号“莉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二无效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腐蚀剂;染色剂;颜料;天然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着色剂、天然树脂、防锈油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油漆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染色剂;颜料;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