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619899号“人人好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7号

       

      申请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9899号“人人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827527号“人人”商标、第5528572号“人人”商标、第21395786号“人人RENREN及图”商标、第9320944号“人人物流”商标、第20941925号“人人专车”商标、第27475113号“仌车”商标、第27475124号“仌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四的主体已经吊销或者注销,且并未投入使用,故上述商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七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尚处于异议程序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人人”,与引证商标六、七字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商标主体的吊销或注销必然导致商标无效,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仍然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