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661795号“呼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75号
申请人:北京懒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1795号“呼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28972153号“呼呼车”商标、第28974620号“呼呼有车”商标、第28986003号“呼呼租车”商标、第28990080号“呼呼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商标均已驳回而无效,第11959178号“呼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28979418号“呼呼用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及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刊登于2019年6月27日的第165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在“广告、替他人销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呼呼”二字,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