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2486H号“Q-UPAU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22号
申请人:OMRO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2486H号“Q-UP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1922号“QUP ”商标、第10358525号“Q UP FAST FASH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第42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3236号“Q UP FAST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第42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