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563497号“一针一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69号
申请人:上海敏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3497号“一针一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8485397号“一针一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在先在第37类服务上已经注册了“一针一线”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招牌及装潢图片、百度搜索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网络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