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764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66号
申请人:河南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6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564629号图形商标、第13893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上商城销售资料、展厅资料、宣传资料、标签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