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06014号“黔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16号
申请人:杭州黔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6014号“黔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5078号“黔优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寓意和独创性,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