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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89123号“LYNK&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15号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9123号“LYNK&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0269号“林克士 LYNX&CO.(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