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170989号“WOOZ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613号
申请人: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0989号“WOOZ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6309号“WOOZ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关联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自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满一年,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