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669449号“哈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53号
申请人:吉文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69449号“哈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第27101657号“哈都HA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关联公司工商信息资料、关系证明、产品图片及宣传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哈都”,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自制图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