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香村呼白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486458号“麦香村呼白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51号

       

      申请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458号“麦香村呼白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第11103604号“麦香村呼白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对第11103582号“麦香村呼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二者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