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57242号“金八五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49号
申请人:刘冰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7242号“金八五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65977号“五八金 玉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