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55185号“素与健农业SU YU JIAN NONG
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48号
申请人:重庆素与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红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5185号“素与健农业SU YU JIAN NONG 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国际注册第1186102号图形商标、第7280171号图形商标、第19046780号图形商标、第16265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图形等方面不同,且商品面向的对象以及各自所有人的地域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诸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