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734863号“SJH盛聚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47号
申请人:北京盛聚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4863号“SJH盛聚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1973783号“S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