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628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37号
申请人:畅怀旅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2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第12048556号“鑫盛达XINSHENGDA及图”商标、第15311230号图形商标、第4351827号“物美生活广场及图”商标、第3681146号“物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搜索“畅怀旅游”的资料、下载页面及相关网页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以及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网络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