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BI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59451号“JD-BI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33号

       

      申请人: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9451号“JD-BI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33144562A号“JINDAN及图”商标、第17684797A号“金丹及图”商标、第10204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经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信息资料及企业关系图谱、共存协议、宣传使用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经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原件,且双方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