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2054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44号 - 申请人:重庆亚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054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44号

       

      申请人:重庆亚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05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605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11978号图形商标、第5524972号图形商标、第12259913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