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05267号“铁能建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13号
申请人: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5267号“铁能建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7293号“铁能网 tieneng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02486号“铁能社 TETSUNOSYA MASTER BAKERY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信息、申请人签订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1月9日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4036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文字“铁能”,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