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797940号“HAPPINESS INSTITUTE
THE H IN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10号
申请人:瑞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7940号“HAPPINESS INSTITUTE THE H IN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7477号“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58064号“HAPP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29037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尚处宽展期内,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申请人名称没有任何关联,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参展信息、申请人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3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非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浆粉、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认读英文“HAPPINESS”,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化妆品;化妆剂;化妆粉;面部遮瑕膏;面部用散粉;腮红;面霜;面部和身体护理用乳液;眼霜;抗皱霜;保湿乳液;非药用护肤精华;抗衰老用护肤液;妆前乳;睫毛膏;眼影膏;眼线笔;眉笔;化妆笔;口红;唇彩;非药用唇膏;指甲油;指甲硬化剂;指甲油去除剂;皮肤清洁制剂;洗面奶;化妆水;身体用护理膜;美容面膜;非药物皮肤护理制剂;晒黑制剂;晒黑霜;晒黑油;非医用洗浴制剂;个人用除臭剂;肥皂;洗发液;发胶;发用摩丝;发用香膏;喷发胶;染发剂;头发去色剂;毛发卷曲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个人用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香料、个人用香精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显著英文部分可译为“幸福学院”,其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6日